
在廖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原告方主张廖某某为私服提供服务器托管,参与了未经授权运营游戏获利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依据是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证明廖某某提供了服务器托管服务,以及公安机关关于廖某某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的办案说明等书证。法律适用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告廖某某的初始困境在于,他确实为蔡某某提供了服务器托管,且在知晓可能是私服后未彻底停止服务,存在一定过错,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自己对蔡某某开设私服的具体情况不知情。刘月刚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层面切入,指出廖某某起初并不知情,在知晓后要求蔡某某关闭游戏,只是因托管费未到期未关服务器,且其获利仅为托管费差价,犯罪情节轻微。在庭审中,针对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刘律师质证指出,蔡某某的供述不能直接证明廖某某主观上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最终,法院认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等情节,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案里,原告方指控于某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参与非法经营烟草活动,销售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据是销售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被告于某乙的困境在于参与了非法经营行为且销售金额明确,证据缺口在于缺乏从轻处罚的有力证据。刘月刚律师从被告的作用和情节方面进行抗辩,指出于某乙是受他人指使参与,属从犯,且其亲属积极退缴非法获利并预缴罚金。庭审中,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刘律师提出部分交易存在不确定性,应合理扣除。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原告方指控曾某某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黄金和网络小黄金的方式加入传销组织,发展会员层级达3级以上,吸收传销资金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被告曾某某的困境是参与了传销活动且发展会员众多,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自己并非主要组织者。刘月刚律师提出曾某某系自首、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体弱多病且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辩护观点。庭审中,针对鉴定意见,刘律师对资金流向和数额的计算提出质疑。最终,法院鉴于曾某某属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从这三个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挖掘案件事实细节,证明被告主观过错较小或并非主要责任主体;二是积极争取从轻处罚情节,如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三是对原告方的证据进行严格质证,指出证据的瑕疵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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