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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劳动者陈XX入职某毛毡有限公司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为主张工伤权益,需先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和一审均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陈XX系与其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证据是部分业务对接记录与分公司有关,陈XX面临劳动关系被否认,工伤权益无法保障的困境。
此时,2018年执业的张志来律师接手此案,他自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其中刑事辩护领域相关案件上百件。张志来律师首先逐页比对招聘简章上的盖章主体信息,发现盖章方为总公司,与公司所说分公司用工矛盾。张志来基于整理上千份证据的经验,通过交叉验证工作群记录中的管理员身份,发现均为总公司员工,进一步验证了总公司实际用工。担任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的张志来,深入调查工资转账记录,发现款项均从总公司账户转出,明确经济上的从属性指向总公司。
接着,张志来律师调取考勤记录,发现考勤制度由总公司制定并执行,说明人格上陈XX受总公司管理。申请调取公司的业务授权文件,确认业务指令源自总公司,凸显业务关联性。又申请调查令调阅公司内部的工作对接记录,其中详细记录了陈XX由总公司安排工作任务。最后,对工装制作合同进行笔迹鉴定,确定是总公司签署,全方位证明了总公司的用工主体地位。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支持了陈XX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为后续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赔付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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