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和家庭财产纠纷屡见不鲜,这些看似平常的案件背后,实则隐藏着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当遇到这类难题时,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法律人士就显得尤为重要,刘苗便是这样一位能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人。
刘苗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让他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他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丰富的实践经验使他面对各类案件时都能沉着应对。
先来看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0年7月27日22时许,郑X驾驶小型轿车载乘朱X行驶时,为避让违规越线的二轮摩托车,与另一辆车碰撞,导致朱X受伤。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且逃逸,郑X负次要责任,朱X无责任。朱X受伤住院106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损失总计191730.86元。郑X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和郑X垫付了部分费用。朱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然而,阳XXX公司不服上诉,提出责任比例缩减、非医保用药拒赔、护理费标准过高等主张。
面对这样复杂的局面,刘苗凭借在大学期间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迅速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他深知,在肇事逃逸案件中,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重中之重。刘苗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收集了交警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等,形成了完整的索赔证据链。在责任比例问题上,他指出虽然郑X负次要责任,但摩托车驾驶人逃逸无法追索,若仅按30%赔偿,受害人大部分损失无法弥补。这一观点源于他多年执业积累的经验,让他能准确把握法律的立法精神。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维持了商业险全额赔偿的判决,为当事人多争取了约30%的赔偿款。
在非医保用药问题上,刘苗依据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属于合理必要治疗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使得7904.87元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对于护理费标准,他提供了护工出具的收费证明等资料,证明180元/天的标准处于合理范围,成功让法院采纳了该标准,为当事人多争取了数千元护理费。
再看一起合同纠纷案。易X与易XX系兄弟关系,易X委托易XX处理68平方米房屋的拆迁事宜。易XX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双方签订了分割协议,但易XX拒绝按协议支付剩余款项。易X起诉后,一审判决易XX支付。易XX不服上诉,主张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协议系受胁迫签订。
刘苗接手此案后,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系统梳理了从委托书到两次分割协议的完整文件,证明双方对68平方米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及补偿款分割方案已达成多次、连续、一致的意思表示。他指出易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两次协议中均签字确认,且已实际领取全部补偿款,事后否认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在协议效力问题上,他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易XX主张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刘苗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刘苗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他始终秉持“案件无大小,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无论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为受害人争取更多的赔偿,还是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协议权益,都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强烈的责任感。作为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株洲市理论宣讲人才库成员、株洲市天元区法理斗争支援排法理宣传员,他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相结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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