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与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协议负责工地脚手架工程,却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原告认为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构成合同诈骗。张某面临刑事处罚风险,一旦定罪将面临严重后果。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迅速制定辩护策略。一是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二是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三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属民事范畴;四是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
庭审中,原告坚称张某构成合同诈骗。律师回应指出,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应属民事纠纷。“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公司申诉后,市检察院维持决定。本案取得无罪不起诉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
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达20342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获利4000元。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审查批捕。公诉机关认为万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批捕。万X面临被羁押和刑事处罚风险。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迅速制定辩护策略。一是确认万X为从犯、初犯、偶犯;二是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三是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审查批捕时,检察官坚持批捕意见。律师强调万X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且有积极悔罪表现。”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取得不予批捕和缓刑判决结果,为当事人保住了自由。
案件三:熊X偷越国境不起诉案件
2018年,熊X等七人以办理驾驶证转换为目的,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1月,熊X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认为熊X构成偷越国境罪。熊X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系统阅卷,迅速制定辩护策略。一是明确行为动机,界定情节性质;二是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如自首、无前科等;三是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
审查起诉时,检察官认为熊X构成犯罪。律师指出熊X目的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且有自首等从宽情节,符合“慎诉”政策。“熊X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不起诉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
本案在案件复杂、涉案金额大等不利条件下,凭借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有效的沟通能力,最终实现了不起诉与缓刑判决,充分展现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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