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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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刑事处罚就是已经达到所犯法律规定条例的犯罪行为,并且也具明了相关行为的处罚量刑标准,依法对其抓捕提起诉讼并且等待法律的判决。依法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行政处罚判刑吗

根据我国处罚力度的有关条例指出:目前我国对处罚的决定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处罚,一种是刑事处罚。那么什么是行政处罚?什么是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会判刑吗?以下内容会给出相关问题的答案。

我国法律将处罚力度具体区别出来就是为了体现出它们的处罚原则以及处理结果的不同。根据字面意思就能看出来,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就是指虽然达到违背国家法律却没有达到形成犯罪行为判定的结果,相关部门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比如违章停车,就会处以罚单以及罚款;跟人打架就会被警察处以寻恤滋事,被处以治安拘留的处分。没有上升到相关法律必须对其有严格的处罚力度时的处罚都是行政处罚。

对刑事处罚就是已经达到所犯法律规定条例的犯罪行为,并且也具明了相关行为的处罚量刑标准,依法对其抓捕提起诉讼并且等待法律的判决。依法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接下来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处罚会被判刑吗?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已经知道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上文中已经给出准确的答案。行政处罚是指虽然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但没有形成刑事犯罪的本质,所以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违法,但没有犯罪。所以构不成刑法判罪的条件,行政处罚不会被判刑。

那么行政处罚中有一种处罚方法是行政拘留,它与刑事拘留一样吗?

答案当然是不一样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批评教育行为人要遵纪守法并且给予适当的惩罚,切处罚力度一般不超过15天;而刑事处罚则是出于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时期限制一个月以上到多少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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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过程中,只要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移送,而不是行政处罚后再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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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中哪些是重大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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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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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区别如下所述:
1、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3、罚则不同
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4、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
治安处罚适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如:《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等;而行政处罚文书则与此不同,适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5、罚缴方式不同
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6、执行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权利救济不同
治安处罚的相对人对治安处罚不服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罚则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在两者间选择,并且选择后就不能再变更;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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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后可以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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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接到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你好,姐夫的朋友目前申请了行政复议,在此期间却又被行政处罚了,想问一下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加罚息吗?
[律师回复] 加处罚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赋予所有有权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一、诉讼期限内要不要计算加处罚款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当计算。具体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履行行政处罚的罚款决定,是被处罚人的义务,不履行义务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在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缴纳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应当全部执行,在行政诉讼期限内也不能停止执行。据此,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行政诉讼期间应当计算在内。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的执行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具体理由是: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行政行为不因复议和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是基于国家意志先定力原理推导出来,在有权机关作出最后决定之前,推定其为合法,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由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当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才能得出结论。行政处罚相对人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该行政处罚司法审查的时间和结果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所决定的,并非当事人能把握。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行政诉讼期间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缴纳罚款义务的,不应计算加处罚款。第
二,对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且继续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应区别对待。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任何一种处罚的设定都要适度和适当,相对人所受到的处罚与其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相对当,即处罚的幅度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应相当。因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所受到处罚应当与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一致。假如从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包括行政诉讼期间在内一直计算到当事人缴纳其加处的罚款,滞纳金将会很好,这对行政相对人是不公平的。而执行罚也不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在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也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且继续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应区别对待。
二、加处罚款法院是否一并执行
加处罚款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问题是:当事人一直不缴纳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时,法院是否一并执行加处罚款?对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的理解和做法不统一。目前我市法院暂不受理加处罚款的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加罚息吗涉及的问题很严重,值得大家的关注。
三、行政机关如何减免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和制裁。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是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所要追求的目的。要达到法律的目的,必须做到违法行为人所收到的行政处罚与其过错大小相一致,如果过错很大却给予很轻的行政处罚,就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如果给予过错很小的违法行为人很重的行政处罚,就有可能使其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亦起不到防止、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行政处罚不想称,无法达到法律所追求的目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性质,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罚的目的并不是罚款,而是通过缴纳一定金钱的方式,间接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所确定的执行罚款数额超过了被处罚人的承受能力,或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显不相称,被处罚人不但不会及时履行行政处罚所设定的义务,还有可能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抵制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这将无法实现设立执行罚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已经缴纳了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或经集体讨论后,对当事人予以减免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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