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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某称20XX年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供应合同,提供价值XXX.44元混凝土,被告欠款537248.23元。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郭X某并通知被告,郭X某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对合同不知情,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魏雅雯。该律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产生怀疑,不确定这些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支持诉求。
为查证,魏雅雯律师逐页翻看《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仔细核对合同上被告公司的印章,发现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公司盖章,且被告未提供刘XX无权代理的证据。接着,律师对比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确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与通知义务的履行。同时,律师还查看某公司出具给汪XX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虽不能单独定案,但结合其他证据,如对账明细表、混凝土送货单等,发现这些证据在供货时间、数量、金额等方面相互印证。
最终,魏雅雯律师证实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法院认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魏雅雯律师在长期的合同纠纷案件办理中,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她认为,在合同纠纷中,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接下来,她计划构建一套合同纠纷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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