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背景
2023年2月2日晚上9时许,林XX在广州市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中山XX,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致车辆损坏。因保险纠纷,公安人员接警赶来将其查获。经鉴定,林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李桂英律师接受委托,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
(二)核心争议点
第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能否反映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的情况。
(三)争议点拆解
1.法院查明的事实:林XX于2023年2月2日21点30分左右发生轻微事故并结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抽取血样的时间是2023年2月3日1时左右。从律师阅卷的卷宗内容中,可以基本确定林XX停止驾驶行为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
2.双方各自主张:原告(检方)主张林XX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应按危险驾驶罪起诉。被告(林XX)主张抽取血样时距离驾驶结束数小时,且停止驾驶后有再次饮酒行为,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了酒精浓度的可能性。
3.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理由。因为抽取血样时间与驾驶结束时间间隔数小时,且有证据表明林XX停止驾驶后再次饮酒,所以该鉴定的检验结果只能反映其驾驶结束后数小时以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不能确定其驾驶时的真实酒精含量,认定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林XX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获缓刑
(一)案件事实背景
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撬开XX井井盖,剪断并盗走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造成固话业务和宽带接入型业务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二人将电缆线出售,分别分得赃款。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赃款及作案工具,赃物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张X、艾X分别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X委托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
(二)核心争议点
第一,艾X的行为应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是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能否真实反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
(三)争议点拆解
1.第一个争议点
法院查明的事实:艾X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在以前工作中发现事发位置有断的电缆线,实施偷盗行为前发现电缆是断头的。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检方)主张艾X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为其行为导致了大量用户的通信中断。被告(艾X)主张其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应定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理由。艾X作为施工人员,有理由认为电缆是断头的、未使用的,其主观上没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所以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2.第二个争议点
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了《损失明细》,但该明细存在一些不客观的因素。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检方)认为该《损失明细》能反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被告(艾X)认为该《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映危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理由。由于该《损失明细》存在不客观因素,不能准确反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所以不能仅以此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将罪名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艾X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三、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遇到酒驾被查的情况,要及时回忆自己驾驶结束后的行为,如有再次饮酒等情况要如实告知律师,以便律师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一定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以通过阅卷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争取最好的结果。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四、结尾
在这两起案件中,醉驾案的林XX因证据不足获得不起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的艾X成功改罪名并获缓刑。这两个结果都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正,也让我们看到了证据和法律意见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三百余件。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的学习经历,让她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基础。在这两起案件中,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