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朱某之子为其投保“平xxx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20XX年,朱某被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等疾病并住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30811.28元。出院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已到期”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朱某多次沟通无果,委托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付医疗保险金。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医疗费用发生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后,保险公司能否以“合同到期”拒赔。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读了《平xxx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二十余载,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她曾担任上市公司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领域成绩卓越。这些经历让她在审查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在本案中,她没有被保险公司“合同到期”的抗辩所迷惑,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精准地将目光锁定在保险合同条款本身。她深知合同条款对于案件的重要性,这种严谨的执业态度和专业的审查视角,是她多年执业生涯积累的结果。
乌海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的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前,后续治疗费用发生在主险合同期满后的xx日内,符合保险合同第1.2.2条约定的“延续期”理赔条件。被告保险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拒赔,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朱X医疗保险金30811.28元。在开庭前,彭佩荣律师还补充提交了原告疾病确诊时间和住院时间等相关证据,进一步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彭佩荣律师处理此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操作方法是先仔细研读合同条款,从中寻找关键信息。她会精准定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并围绕这些条款组织证据,清晰展示案件事实。她擅长从合同条款出发,进行严谨的逻辑论证,以应对对方的抗辩。彭佩荣律师执业领域集中于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尤其专精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她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众多客户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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