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有权力不批捕吗?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受害人在这方面的行使的权利。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检察院不批捕,就无法通过公安、检察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要将案卷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把案卷呈报检察机关,待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可以直接起诉。另外公安机关有对案件嫌疑人给予拘留、取保候审的权力,但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可以超期羁押。
综上所述,检察院是可以不进行批捕的,如果不批捕,并不是说明其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可以由其他的部门进行逮捕,比如公安部门。批捕以后就要开始进行审查,如果在某个时间内没有进展,而无法定罪,则可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如果有嫌疑则需进行审查。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