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X是南通某船舶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主要是接收船东发来的船舶证书并送至船检中心过审。2023年,他在工作对接中发现船东提供的证书参数与船舶实际参数不一致。应船东要求,马X联系了制作船舶证书的李四,让其按照正确的船舶参数重新制作证书,这些证书上盖有多个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制作费用由马X垫付,最终由船东负担。2025年2月14日,案发后的马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情况。
柯枭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拥有5年执业经验。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已有百余起案件的实战积淀。柯枭冰所在的团队擅长处理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尤其在应对复杂的法律情况时,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应对能力。
接受马X的委托后,柯律师团队迅速行动。他们仔细查阅卷宗,深入分析讨论案情,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检索大量相关参考案例。最终,柯律师团队与马X确定了本案的核心辩护策略,围绕“罪与非罪”“情节是否轻微”两大关键问题展开分层辩护。
首先,在“罪与非罪”层面,柯律师团队认为马X未参与实施伪造印章的实行行为,其购买假证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区分了“伪造”“变造”和“买卖”三种行为,该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仅规制伪造行为,未对购买行为进行规定。若将“购买”行为任意扩张解释为“伪造”行为,将超出文义涵摄范围,曲解立法原意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在本案中,马X所购买的假证中使用的印章均系李四重复使用,印章早已存在,马X也未参与先前的具体伪造行为。同时,柯律师团队通过检索找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其中检察院认为应将“购买”行为与“伪造”行为区分,单独的购买行为不能进行刑事追究,而应给予行政处罚,为他们的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持。
其次,即便马X构成犯罪,柯律师团队也指出其属于情节轻微。马X主观恶性小,伪造的证书并未实际使用,对印章主体的公示公信力未造成实际损害。具体而言,证书费用由马X垫付最终由船东承担,且马X未从中获利;购买的证书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马X涉案的印章数量为4枚,虽达到目前实务中该罪的入罪标准3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除考虑印章数量外,还应综合多方面情节评估社会危险性,确保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此外,马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承办检察官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讯问当事人并审查全部案卷资料后,作出认定:马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不起诉。
柯枭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马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他曾在“学贯二十大·建工新时X”知识竞赛中,斩获团体一等奖、综合表现一等奖、书面测试单项优秀奖,还获得过2020-2021年度南通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21年度和2023年度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荣誉,这些荣誉正是他在刑事辩护领域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的有力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