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X,曾任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组经理、副总经理以及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重要职务。然而,在20XX年至20XX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资金划拨等方面大开方便之门,先后非法收受16人财物,累计达162万元之巨。案发后,廖X虽退缴违法所得4.78万余元,但这与巨额受贿相比,只是杯水车薪。监察机关迅速行动,查封了其与他人共有的2套房产,并冻结了1个银行账户。
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千件案件。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尤其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上经验丰富。面对廖X受贿案,贾超颖深知任务艰巨。
在辩护过程中,贾超颖对指控受贿罪罪名及基本事实表示无异议。但他敏锐地抓住关键要点,指出廖X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涉及金额达100万元,依据法律应从轻处罚。同时,他强调廖X的受贿情节、手段及后果并不严重,未对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此外,廖X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也应从轻、从宽处理。
核心辩护点上,贾超颖提出收受聂某5万元、彭X2万元时,廖X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且双方系平等民商事主体关系,这两笔不应认定为受贿。对于查封房产,他也指出部分系家人财产,不应作为涉案财物处置或应保留共有人份额。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廖X构成受贿罪,金额为162万元,数额巨大。不过,法院采纳了贾超颖提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如廖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同时,考虑到廖X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最终,法院判处廖X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2万元,已退缴的4.78万余元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157.2万余元。查封房产及冻结账户资产由法院依法处理。
在贾超颖律师的努力下,尽管未能成功将两笔共计7万元的受贿事实剔除,但有效推动了多项从轻情节的认定。廖X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100万元受贿事实,占总额的62%,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其认罪认罚、部分退赃也获得了从宽处理。最终,廖X的刑期接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贾超颖律师凭借此次出色的辩护,再次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也无愧于他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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