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小X作为代位继承人,与被告1、被告2、被告3就爷爷武X爷子的遗产范围产生争议。小X认为两套房是武X爷子与被告3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遗产分割,而被告1实际控制武X爷子存款、证券等财产,拒绝配合分割。被告1辩称安XX302房系其与配偶使用工龄购买,属个人财产,且已垫付武X爷子生前医疗、护理等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
此时,彭艳军律师接手此案。他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至今承办案件众多,在婚姻家事、遗产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彭艳军律师首先逐页审查安XX302房及置换后的XX园602房的购房手续,发现购房手续齐全且登记在被告1配偶名下,初步判断该房产可能不属于武X爷子遗产。为验证这一发现,他进一步调取了购房时的相关协议和缴费凭证,确认房产购买主体并非武X爷子,这一结果使在后续策略上不再将此房产作为遗产分割的重点。
彭艳军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相关文件,在审查武X爷子名下存款、证券账户时,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记录,发现被告1控制的账户资金流向清晰,未发现异常转移情况。他通过向银行调取详细流水单进行验证,确定账户余额为遗产的一部分,这为后续确定遗产范围提供了关键证据。
彭艳军律师担任过仲裁委相关专业委员,凭借专业经验,他审查被告1主张的垫付费用时,深入研究赡养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他调取武X爷子的医疗记录和护理凭证,确认被告1的行为属于子女赡养义务,不应从遗产中扣除。这一审查结果影响后续策略,使得在遗产分割时不考虑扣除该费用。
最终,法院认定安XX302房及置换后的XX园602房、XXX402房不属于遗产,遗产仅包括武X爷子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余额等现金类资产,由被告3、被告1、被告2、小X四人均等分割。小X分得现金遗产约147,724.60元,另从被告3处分得398,172.90元,被告1需向小X支付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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