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善XX木业公司因业务往来合法取得被告江苏XX酒店公司开具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汇票到期提示付款却未获清偿,且因种种原因,木业公司未能在法定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内起诉。当委托律师维权时,已超时效,这让木业公司在这场票据纠纷中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
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500件案件,在民商领域尤其是债权债务纠纷方面经验丰富。他秉持“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接到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俞国锋律师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他曾在2016-2017年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律师职业有了更深的认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证据,收集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记录以及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本案最大难点在于原告行使权利已超《票据法》规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按常规票据追索权诉讼,原告很可能败诉。俞国锋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深入研究法律,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这一制度是一种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经测算,原告的该项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内。
庭审中,被告对票据真实性、原告票据权利、票据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仅请求法院审查原告与前手的基础法律关系。俞国锋律师当庭提交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票据。他在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还在2024-2025年获得多项荣誉,其撰写的论文也多次获奖,这些荣誉都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研究深度。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虽超票据权利时效,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被告酒店公司需向原告木业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原告成功追回全部款项,俞国锋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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