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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原告XX公司发现被告陈XX在被告某XX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开设“好XX体验店”,未经授权使用“好”“HOTT”等标识销售侵权产品。原告委托代理人公证购买4件侵权产品,支付2062元。原告的困境在于需证明被告侵权并争取合理赔偿,而被告XX网络公司辩称已尽注意义务。
邵如阳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接手此案后,他首先系统梳理商标权利基础,逐页审查原告第14078号、第118420号、第11842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转让、续展及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发现部分转让记录存在日期模糊问题。他通过向商标局调取原始档案进行验证,确定了完整的权利证据链,为后续侵权认定奠定基础。
在证据保全方面,邵如阳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材料。他严谨审查公证处的公证书,发现其中收货拆封环节的照片拍摄角度可能影响证据完整性。于是他要求公证处补充拍摄多角度照片,确保形成闭环证据链。
在侵权比对时,邵如阳律师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逐项比对,发现被告在店铺名称、商品链接中使用“好”字样,在详情介绍中使用“HOTT”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他通过查阅大量类似案例进行验证,明确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邵如阳律师担任律所合伙人,在处理案件时经验丰富。审理中,根据侵权链接已删除、店铺不再显示侵权信息的情况,他建议原告撤回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关闭店铺的诉讼请求,聚焦赔偿数额争取。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32元,原告承担1868元,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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