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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二人共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望京XX某号房屋。后买房人变更为陆X,陆X按约支付定金及首付款,银行贷款也获批准。2013年x月xx日,双方约定过户时发生争执,过户未完成,此后吴X、陈X拒绝配合,陆X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吴X、陈X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接手本案的,是200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同红。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卖方主张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但仅靠争执难以认定,是否有书面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
为了查证,李同红律师逐页翻看《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仔细对比条款细节;又对照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和贷款审批通知书,梳理买方履行义务情况;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核实当日争执情况。
最终发现,被告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解除达成一致。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构建完整证据链至关重要。接下来,他打算整理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要点,形成知识工具,为后续案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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