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洁律师自执业以来,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在公司合伙、经济合同、婚姻家庭、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案件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她作为被告郭某的代理人,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原告焦某与被告郭某是亲戚关系。2014年12月,郭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焦某借款60万元。焦某借用朋友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卡转借给郭某,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3月,郭某分两次偿还本金20万元,此后陆续支付10.6万余元,焦某称是利息,郭某认为应折抵本金。2021年9月,郭某又偿还本金1.5万元,尚欠38.5万元本金未还,焦某催要无果后起诉。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焦某仅能证明借款事实和部分还款情况,但对于利息约定缺乏明确书面证据。郭某虽有还款记录,但对于资金来源、利息约定等关键问题缺乏有力证据支持。
马洁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五层递进式的抗辩策略。第一层,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指出借款资金并非焦某自有,而是来源于案外人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请求法院确认焦某是否具备合法债权人资格;第二层,主张利息约定不明,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焦某所称“2分利息”缺乏充分证据;第三层,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提出借款资金是焦某向投资担保公司转贷所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四层,主张已付利息折抵本金,依据合同无效,要求将郭某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利息折抵本金;第五层,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即便借款合同无效,郭某愿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但应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提交了详细的计算清单。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这五个层次充分论证。原告焦某对利息诉求进行了调整,将诉请调整为偿还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但最终判决按较低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被告郭某需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利息以3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
马洁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多维度、多层次的抗辩策略,从债权人资格、利息约定、合同效力、利息折抵本金、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等层面构建完整抗辩体系,精准运用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对案件进行精细化代理和量化计算,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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