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杭川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这起水泥买卖欠款案。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足额供应了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便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杨杭川律师侧重于证据链整理。他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同时,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并且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杨杭川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指定结算人条款是高频漏洞,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重视指定结算人的身份效力和相关权限。被告就是试图利用指定结算人离职来逃避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对于企业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合同签订时,明确指定结算人的权限和责任范围,并且在后续的交易过程中,及时关注指定结算人的变动情况,避免因人员变动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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