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非法集资百亿大案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公开宣传投资P2P、金交所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余亿元,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投资13亿余元,损失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多个职务,其负责的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亿余元,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500万元。
随着案件侦查推进,证据逐渐浮现,但杨XX面临的刑罚可能十分严重。关键证据中,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清晰,而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认定成为关键。
陈晓伟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当时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掌握了案件全貌。开庭审理前,与杨XX沟通后,提出杨XX应认定为自首、构成立功、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杨XX不构成自首和立功,但鉴于其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二:虚假外汇吸存案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多种方式虚假宣传,以委托外汇交易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资金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1.55亿余元。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行XX面临着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风险,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差异巨大。证据方面,相关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及公司账目等显示资金使用问题严重。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同样先去看守所会见行XX,重点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认为证据对行XX不利,遂提出行XX系从犯,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行XX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应承担全部数额刑事责任,虽有坦白情节,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三:酒后划车寻衅滋事案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侦查过程中,张X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为争议焦点。关键证据包括张X的讯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
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会见张X了解情况,并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协助其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使得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张X主观恶性极低、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财产损失已挽回等方面进行阐述。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价值
陈晓伟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证据组织上,通过详细阅卷和与当事人沟通,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情节,如在非法集资案中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认定分析;在谈判和调解时机把握上,在寻衅滋事案中,及时在批准逮捕前赔偿受害人损失,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批捕的结果;在法律适用方面,准确区分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如在虚假外汇吸存案中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准确判断和辩护。
实践意义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情节、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进行量刑。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而对于寻衅滋事等轻微犯罪,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有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结尾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陈晓伟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证据分析精细,能准确把握关键证据和情节;行动迅速,在各个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策略灵活,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是处理刑事案件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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