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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扬州的一起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维权面临诸多难题。原告A作为实际施工人带领班组为被告某钢结构公司提供劳务,因无资质挂靠在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名下。2021年至2023年,双方按惯例结算,有基础劳务费和劳务提成,但二被告却拖欠剩余款项,还以“已结清”“无提成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2018年开始执业的黄蓉律师,作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在江苏扬州地区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深耕多年。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黄蓉律师首先对“发包方—转包方—实际施工人”三层法律关系进行了穿透梳理。她凭借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突破书面合同相对性的束缚,依法维护实际施工人法定权利,为维权打通了关键障碍。
在证据方面,由于没有书面提成协议,黄蓉律师整合了微信结算记录、年度交易惯例、劳务决算单、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她秉持“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将这些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闭环,成功让法院采信口头提成约定合法有效。
同时,黄蓉律师结合工程款支付流向、现场管理主体、结算对接人员等事实,准确认定发包方为最终付款责任主体。这样一来,直接缩短了回款路径,大幅提升了执行效率。在款项核算上,她逐笔核对已收款、代垫费、保险费、水电费、贴息等复杂扣减项目,精准计算应付劳务报酬,排除被告不合理抗辩,确保委托人一分一厘不受损失。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原告A与被告某钢结构公司成立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确认案涉劳务提成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某钢结构公司向原告A支付十余万元劳务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劳动收益获得了司法强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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