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意味着,某供热公司私自超收供热费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6,394.75元的决定得以维持。
这份文书背后,是祁月律师的专业付出。在接案之初,祁月律师了解到,2019年至2020年期间,某供热公司为某建制镇小区供热,未按城区政府定价(27元/平方米)而私自按27.5元或30元收取,合计超收46,394.75元。群众举报后,市监局立案调查,经听证、责令退款等程序,因公司逾期未退款,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供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上诉,主张建制镇无明确政府定价、处罚依据不足。
面对这一情况,祁月律师开始收集证据。他仔细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找到了《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1996年)第二十八条“建制镇参照城区执行”这一关键条款,并结合《关于调整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从法律依据上证明该供热公司应执行27元/平方米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祁月律师的这一证据收集和法律依据引用,为后续的庭审打下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供热公司提出的建制镇无明确政府定价、处罚依据不足这一观点上。祁月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案发时旧条例仍然有效,2020年新条例废止旧条例但不溯及既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旧条例,从而有力地反驳了供热公司的观点。同时,祁月律师还指出,市监局的处罚程序正当、裁量合理,免去罚款、仅没收违法所得,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处罚合理性的规定。
正是在证据收集环节对法律法规的精准梳理,以及庭审中对法律原则的正确运用,祁月律师成功扭转了局面,让法院采纳了市监局的观点,维持了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政府定价监管权威和民生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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