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能想到,麻烦接踵而至。合同履行时,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房地产公司用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可付款期限到了,房地产公司没足额付款,只陆续给了部分款项。到起诉前,还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天然气公司着急了,这可是一大笔钱,关乎公司的资金流转和运营。于是,他们找到了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和赵X律师,委托律师代理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开始工作。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二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按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承认欠款事实,但表示偿付能力困难,还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黄明和赵X律师围绕几个关键策略展开行动。首先是夯实债权基础,他们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诉求奠定了坚实基础。
接着是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他们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没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他们主张,房地产公司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还向法庭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
同时,律师们也理性平衡诉讼目标与裁判可接受度。他们知道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和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酌情调整。所以,他们的核心策略是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把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律师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部分支持了违约金诉求。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认定其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从这个案子里,咱们普通人能得到一些启示。签合同的时候,条款一定要明确清晰,尤其是涉及付款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这些重要内容。遇到合同变更,也要把新的条款写清楚,避免产生争议。如果对方违约,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黄明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他曾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近十年财务工作,还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拥有“三师合一”知识体系。在本案中,他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并制定策略,最终帮天然气公司成功追回百万工程款,保障了企业的现金流和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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