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彩霞律师自2008年起执业,在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社区治理等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尤其专精于侵犯财产犯罪案件。
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A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但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此时案件缺失能直接证明协议真实性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关键证据。
于彩霞律师介入后,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协议伪造和优先购买权为由进行质证,于律师则以签名真实及履行行为回应协议伪造的质疑,以其他股东未到庭的程序事实回应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于彩霞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方法论。首先,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通过强调签名真实性和后续履行行为,证明协议的有效性。其次,善于运用程序规则,利用其他股东未到庭的情况,主张其放弃优先购买权。最后,合理界定诉讼请求范围,避免不必要的诉请,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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