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某电力建设公司(蓝公司)为承建工程与莆田某建材公司(春公司)签订瓷砖销售合同,并依约支付全部货款154034元。然而,春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瓷砖,蓝公司发出律师函后对方依旧未履行。在此困境下,蓝公司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福建地区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深耕福建宁德地区,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
在接手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后,冯从福律师迅速投入工作。面对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等资料,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仔细梳理出完整的证据链。他清晰地区分了“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这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被告春公司辩称已向第三人曾X退款,认为合同已协商解除时,冯从福律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迅速锁定“原告是否授权第三人收款”这一关键问题。他通过举证原告从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从未指示被告向第三方账户退款,成功瓦解了被告的抗辩。同时,他准确把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指出被告将款项汇给第三人时未尽到向原告核实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庭审过程中,冯从福律师根据被告自认“从未履行发货义务”及第三人承认“签收的货物并非被告所发”等新事实,及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暂扣的27720元(主张已收到的990片瓷砖价值)一并纳入诉请,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此外,他还善用财产保全,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使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转移资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蓝公司货款154034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5元、财产保全费1152元,均由被告负担。冯从福律师用专业与责任,成功帮助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他不仅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的担任者,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和行业影响力得到了官方和主流媒体的双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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