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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原告史某在被告XX商贸有限公司的超市购物时摔倒。事发后,史某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将超市告上法庭。超市委托胡潇律师应诉,胡潇律师请求依法核定责任与损失。
胡潇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此案,法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在办案过程中,胡潇律师办案严谨干练的风格尽显。他重点抗辩,原告摔倒原因无直接证据,且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同时部分损失缺乏依据,应减轻被告责任。此外,他还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以厘清保险赔付范围。
法院最终判决,第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2728.25元;被告赔偿原告4880.4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判决理由是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但原告自身疏于注意过错更大,所以酌定被告承担40%的责任,并依法核定各项损失,适用的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胡潇律师长期认为,在这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比例的划分和损失的核定是关键风险点。超市等场所虽然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顾客自身也有注意安全的责任。如果顾客自身存在疏忽,就可能会减轻场所的责任。
从长期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观察来看,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场所加强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清理地面水渍等危险因素;而顾客在消费过程中也应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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