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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运输服务提供方的我方当事人,就20XX年底前的运输费,向A公司与XX公司主张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剩余运费,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不服上诉,称与我方当事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担责。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吕泽宇。该律师团队首先对《企业询证函》《单位分科科目三栏账》《拉运明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等关键证据逐页进行梳理,将各项证据中的运输时间、数量、金额等关键信息一一提取并对比,发现这些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我方当事人与A、XX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两公司已支付部分运费。
针对A公司提出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主张,律师团队深入研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交接备忘录》,逐句分析协议条款,明确其仅约定A公司对XX公司此前债务的“继续履行”,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转移,也未获债权人明确同意,不满足法定要件。
二审庭审中,A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明部分运费应支付给案外人。律师团队对该证据进行细致质证,通过查阅原始合同、核对付款记录等动作,确认款项属实后,主动向法庭提出核减诉讼请求金额。
吕泽宇律师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通过长期积累的证据审查方法和法律分析经验,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他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法律关系的精准定位是关键,完善这套知识工具,为更多类似案件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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