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裁决驳回全部请求,原告A在与被告A的劳动争议中陷入困境。在这种不利局面下,原告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A存在特定期间的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一审虽部分支持原告诉请,但被告A不服上诉,主张原告自行脱岗离职,劳动关系早于一审认定时间终止,且不应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2012年开始执业的杨国鹏,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他在四川南充深耕法律服务多年,秉持“结果导向”的执业理念,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尤其擅长处理民商刑交叉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杨国鹏律师在仲裁及诉讼全程提供代理服务。
杨国鹏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他紧扣入职记录、工资结算凭证、个税申报记录、返岗通知等关键证据,论证劳动关系的实际建立时间及终止时间。法院查明原告A实际入职时间早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其因陪产离岗未按规定请假,但未明示离职,被告A未正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还为其申报工资薪金税金并通知返岗,足以认定被告A保留了原告A的员工身份。
同时,杨国鹏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论证用人单位在保留员工身份期间支付基本工资的法定义务,以及未支付工资时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年限。针对被告A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及上诉理由,杨律师及时作出专业质证和抗辩,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事实、上诉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被告A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被告A向原告A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杨国鹏律师凭借专业的论证和有效的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