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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A单独支付全部租赁款百余万,实现租赁欠款全额支持。
20XX年,在广安市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AXX租赁公司为工程项目提供挖掘机、吊车等建筑设备租赁,产生大额租赁费用未结清。原告A将被告A、被告B、被告C一并起诉,主张三被告共同支付租赁款一百余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B辩称不知情、非共同债务;被告C辩称仅为管理人员、不应担责;被告A缺席未抗辩。
接手本案的律师是莫川川。该律师怀疑实际欠款主体另有其人,为了查证这一怀疑,他首先逐页翻看了结算单据,用红笔标记出其中涉及各方责任的关键条款。接着,他将聊天记录和对账表格进行对比,制作了《责任主体分析表》,详细梳理各被告在租赁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最后,他致电项目管理人员,核实租赁事实和各被告的职责范围。
经过一系列查证,律师发现被告A是实际的欠款主体,被告C仅为履职管理人员,被告B不构成共同债务。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A单独向原告A支付全部租赁款一百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A承担。
莫川川律师表示,在这类无书面合同、多方主体纠纷的案件中,组织完整的证据链至关重要。他正在构建一套适用于工程设备租赁纠纷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通过对各类证据的系统分析和比对,精准锁定责任主体,为租赁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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