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
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担任某事业部副总裁期间管理某地区业务,经统计,杨XX所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杨XX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是否构成自首:陈晓伟律师提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然而,法院查明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后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逮捕,在此期间其有随传随到之义务,其到案过程尚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故其不构成自首,但配合侦查之情节量刑时酌予考量。
是否构成立功:律师认为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但法院认为,杨XX与同案犯甘XX居住在同一小区,公安机关已掌握甘XX的居住地址且经电话联系甘XX已在家中等待的情况下,杨XX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具体门牌号的位置,而非提供甘XX的藏匿地址,杨XX之行为尚未达到协助抓捕之程度,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是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指出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鉴于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考量杨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职级、违法所得情况及多名同案犯之量刑平衡,对杨XX不宜适用缓刑,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律建议
在涉及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中,对于被告人来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违法所得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途径。而对于投资者而言,要保持理性,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迷惑,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在参与投资活动时,要仔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专业律师的力量
这起非法集资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晓伟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深厚的法学功底,加上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
在本案中,陈晓伟律师深入了解案件事实,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虽然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他的专业和努力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他被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正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肯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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