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在陕西汉中,XX公司与某钢管租赁站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XX公司作为承租方,在法院判决需支付钢管租赁站租赁费及违约金后,未履行判决。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钢管租赁站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其唯一股东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张X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作出追加裁定,裁定张X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X不服该裁定,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唐瑞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且曾任职于中国神华集团神东煤炭集团,他在接受钢管租赁站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审查XX公司的资金流转账户。唐瑞律师作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解员,凭借其在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领域的丰富经验,确定了主张张X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的法律路径。他在处理众多经济纠纷案件中,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在本案中注重对资金流转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法院认为,张X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仅提交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且有证据证明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张X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张X主张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但相关和解协议未获总包单位确认,无法律约束力。
唐瑞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审查公司资金流转情况,固定资金往来证据,再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以确保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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