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夫妻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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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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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对离婚案件开庭审理之前,需要先由法官组织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所以此时夫妻可能被调解离婚。而调解不成,同时又满足了诉讼离婚标准的,那么才会判决夫妻解除婚姻关系。

2024夫妻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

一、夫妻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之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之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首先是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二、离婚起诉被驳再次起诉需等多久

此事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其中“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在受理案件时,一般由法院审查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以决定是否立案

而“新情况、新理由”的本质特征应是第一次判决后出现了可能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等,且这些事实的发生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现实中,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中都要求符合规定的条件,不然最终也是不能解除婚姻关系。而在协议离婚中,就要求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所以出现一方不肯离婚的情况,就无法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了,不过此时还是可以依法去法院起诉离婚,最终也是有机会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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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带着户口迁移证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比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
二、离婚户口迁移手续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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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不肯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时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怎么处理 高某(男方)与乔某(女方)通过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儿子的出生,使本来平淡的家庭充满着欢声笑语,幸福的一家三口很是令人羡慕。儿子日益成长,亲朋好友和邻居偶尔冒出一句“这胖小子很像他妈,不怎么像他爸”,高某并不在意。高某的三口幸福家庭在一次酒会上被人们谈起,高某听了心里甜甜的,“你儿子都不像你,你要弄清楚是不是亲生的”,朋友的一句话让高某跌进了谷底。带着疑问,高某去医院做了生殖功能检测,诊断患有先天不孕症。高某偷偷拿着儿子的毛发和自己作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高某与拟儿子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生父子关系。高某伤心至极,向提出离婚诉讼,儿子由乔某抚养,乔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乔某不认可高某私自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乔某以不能伤害孩子为由拒绝重新作亲子鉴定,乔某同意离婚,儿子由其抚养,但高某承担儿子抚养费的一半。 【分歧】 对于乔某拒绝儿子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如何确定高某与拟儿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 一、高某提供其有不孕症诊断证明和DNA亲子鉴定结论书,高某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乔某不认可高某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却拒绝儿子重新作亲子鉴定,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应依法推定高某和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意见 二、亲子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出发,是否重新作亲子鉴定应该充分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愿。一方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慎用证据推定规则,如果推定错误,将给家庭带来不利后果。因此,不可推定高某和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 一,理由如下: 一、原告高某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高某主张其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据。高某提供了其患有先天不孕症的诊断证明和不存在父子关系的亲子鉴定结论,高某已经完成了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人乔某否认原告高某主张的事实,但没有提供相应反驳的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 二、乔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人乔某否认原告高某的诉讼主张,但没有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或提出重新鉴定,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告高某提供其患有先天不孕症诊断证明的证据,证明其患有不孕症,生育是不可能的了。除此之外,高某还提供了其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的亲子鉴定,这已经充分证明了其所主张的事实。本案中,高某的举证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依法认定该事实存在,即高某与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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