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杰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领域。执业7年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300余起,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超50%。
本案中,20XX年X月X日,上诉人YX从县农商银行某支行贷款后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未出具书面借据。YX乙只付了银行贷款利息,本金一直没还。YX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YX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银行存取款凭条,缺失书面借据这一关键证据。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律师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律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二审庭审中,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
对方可能会以无书面借据为由,认为借贷关系不成立。律师则回应,银行存取款凭证能证明款项交付,且对方当庭已自认借款事实,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高杰律师上诉意见,撤销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委托人五万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
高杰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一是精准识别裁判核心漏洞,围绕事实与法律适用构建上诉逻辑;二是严格依据法律条款,论证一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三是紧扣庭审中对方的关键陈述,结合客观事实还原案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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