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吴某作为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市政工程合作协议并收取600万元工程保证金。然而,因政府规划调整项目被迫终止,双方就保证金退还产生纠纷。建筑公司以“吴某虚构工程、骗取保证金”报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吴某提起公诉,指控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指控不仅让吴某面临牢狱之灾,还严重影响其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名誉。山东青岛丁子宸律师自2016年起在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了吴某的委托。
在案件初期,丁子宸律师凭借其在山东政法学院及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学学习经历,展现出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他全面梳理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政府批复文件、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及资金流水。这些文件资料的细致梳理,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他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真实存在,吴某已按协议约定开展前期筹备工作,项目终止系政府规划调整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并非吴某虚构工程。同时,他还查明保证金全部用于工程前期场地租赁、人员工资、材料采购等合理开支,以此证明吴某无非法占有保证金的主观故意,初步完成了切割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的定性辩护。
进入庭审阶段,丁子宸律师多年承办超502件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当庭指出,被害人(建筑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提交的“吴某虚构工程”的证据均为单方陈述,无客观书证佐证;关键证人系被害人公司员工,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客观性;检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金额计算错误、依据不足等问题,依法不予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证据链击穿,否定了指控事实,使得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在法律适用方面,丁子宸律师作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展现出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精准运用。他当庭论证,本案系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保证金退还问题,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坚守了罪刑法定原则。
最终,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全部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吴某无罪,当庭释放。吴某的公司得以正常经营,名誉及财产权益得到全面维护。丁子宸律师曾获得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年度金牌合伙人”“优秀执业律师”等荣誉,还作为南方周末、中国百姓舆论网热点法律事件特邀点评律师,在行业内有着良好的媒体形象。他多次开展专题讲座,为青年律师提供执业指导,展现出卓越的行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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