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滕州某室业主,被告为同楼栋相邻某室业主,第三人是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xx年x月,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两户共有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还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经原告及第三人要求,被告仍拒不恢复原状,致使原告空调室外机无处放置,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原告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他自2018年开始执业,经验丰富。
王永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余件,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诉讼领域都有出色表现。此次面对这起相邻权益纠纷,他在接受原告委托后,立即行动。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了一系列相关证据,如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出具的《关于空调外机设备平台的说明》、平台被拆除后的现场照片、物业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物业管理协议》及相关收款收据等。从行业认知角度看,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案涉平台为原、被告共有,被告存在擅自拆除共有设施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已对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妨害。
20xx年x月xx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永强律师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全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原告所受损害。针对被告无异议的侵权事实,他强化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就第三人的物业服务责任发表代理意见。第三人在庭审中辩称已履行制止、约谈、发函等管理义务,未协调成功,且原告主张的排水管道无法使用无证据佐证。王永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庭、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他深知在这类相邻权益纠纷中,法律规定明确,被告的侵权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最终,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信王永强律师提交的证据及相关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共有设备平台、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的行为,占用业主共有公共区域,对原告构成妨害,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空调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对该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未予支持,同时认定第三人已履行相应管理义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对案涉原、被告共用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王永强律师凭借出色的办案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业界的认可,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政协滕州市第十六届委员等多个职务,是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主任,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