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了商铺。他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并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还称XX公司涉嫌犯罪,同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二、核心争议点
第一,原告是否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第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三、逐一拆解争议点
(一)原告是否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法院查明:原告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有相关支付凭证。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因为款项没有直接打到他们指定的账户。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原告基于对售楼处的信任将款项支付给XX公司,应视为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所以,法院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销售活动,原告在售楼处与XX公司进行交易并支付款项。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付款行为有效。被告辩称XX公司的行为不能代表他们,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公开进行销售活动,原告有理由相信XX公司有权代表被告进行销售和收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法院查明:疫情期间,施工进度确实受到了一定影响。同时,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
双方主张: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不能以疫情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确实对施工进度造成了影响。而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四、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五、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的时候,一定要确认收款方的身份和账户信息,最好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将款项支付到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如果遇到渠道方收款,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合同、付款凭证等。另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六、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最终判决被告交付商铺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驳回了原告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丰富的学习和实践经验。执业的这几年里,她办过100余起房产纠纷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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