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面以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为例,看看王丹律师是如何通过证据处理赢得案件的。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百公司认为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南通松”“上海松”等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同时,被上诉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的诉求,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最初,XX公司仅掌握一些工程发包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证据,但缺乏直接证明其不构成侵权及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关键证据。王丹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仔细研究工程发包合同,确认XX公司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不存在直接的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同时,她还找到了XX公司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其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证明XX公司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此外,王丹律师收集了XX公司在采购过程中的审查记录等证据,以证明XX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百公司认为XX公司作为开发商,使用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构成销售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和拆除责任。王丹律师则回应,XX公司虽在工程中使用了相关产品,但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她指出,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已在采购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若拆除开关插座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所以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王丹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合同关系,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侵权产品买卖关系。其次,审查采购过程中的文件和记录,证明当事人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最后,收集相关通知和规定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以支持合法来源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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