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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浙江省宁波市,XX公司与慈溪XX公司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XX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慈溪XX公司运输,货物价值57120元,但收货人未收到货物。慈溪XX公司认为支付运费及送货单签字可证明已完成运输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朱佳嫣律师于案件一审时接受XX公司委托。朱佳嫣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她能够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关键点,与本案合同纠纷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朱佳嫣律师首先审查了双方的运输合同及相关单据,发现送货单仅能证明货物交付运输,不能证明收货人已收到货物这一疑点。鉴于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她申请法院向收货方C公司调查货物入库信息。调查发现C公司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案涉货物。在庭审中,朱佳嫣律师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指出慈溪XX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证明已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但慈溪XX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朱佳嫣律师作为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一直秉持着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本案中更是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XX公司据理力争。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慈溪XX公司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及利息。慈溪XX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朱佳嫣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XX公司的主张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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