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2018年期间,在浙江省义乌市发生了一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是,2017年4月底,其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人民币161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周X及其家属在焦急中找到了从2017年开始在安徽宿州砀山县执业的贾琦律师,贾琦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周X,并开始调取初步证据,仔细查阅案件卷宗。
贾琦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后,在关键时间节点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工作。他从案件的各个细节入手,调取了与“浦江演唱会”项目相关的初步接洽和筹划的证据,这些证据来自于相关的会议记录、邮件往来等。通过这些证据揭示出,该项目虽有周X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并非完全虚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件,贾琦律师认为周X在该项目中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同时,贾琦律师还发现周X在案发前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这个阶段,贾琦律师还对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
在庭审这个关键节点,贾琦律师采取了重要动作。他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本案部分事实应定性为民事纠纷,被告人周X无诈骗故意;即便认定犯罪,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已积极退赔,应大幅从轻处罚”。贾琦律师重点围绕犯罪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以及退赔情节展开论证,向法庭说明周X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有初步的筹划,并非完全虚构事实,且案发前主动归还大部分款项,社会危害性小;在其他共同犯罪中,周X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这些观点和论证改变了案件走向,让法庭重新审视案件事实和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贾琦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首先准确区分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避免了将一些民事履约不能的情况过度刑事化;其次,强调了退赔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再者,体现了对不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的精准认定,做到了罪责相适应;最后,维护了当事人周X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了相对公正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和证据,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是关键。此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核心,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款项用途、归还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同时,退赔情节在量刑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积极退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更加注重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贾琦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辩护,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案裁判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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