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顾某卷入了一起典型的公司注销后被追债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将实际借款人张某、已注销公司的两名股东顾某和杨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情的起因是2019年,实际借款人张某借款50万元,款项转入某塑料公司账户,之后该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顾某面临着巨大的债务风险,一旦败诉,将直接背负30万元的债务。
在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借款转入了公司账户,且公司已经注销,股东顾某和杨某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剩余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薛立新律师围绕核心焦点进行了有力抗辩。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应严格区分。薛律师指出,借款并未用于公司经营。通过银行流水完整还原了资金走向,50万元进入公司账户后,当天即全额转给张某个人账户,最终用于偿还张某家人的个人贷款,这与公司经营完全无关。这表明公司只是一个“过账账户”,并非实际用款人。
其次,顾某仅为代持股东,不享有权利、不承担风险。薛律师举证证明顾某系替继父代持股份,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分红,对案涉借款完全不知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持股东在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且对债务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最后,原告要求股东担责的依据不成立。案涉借款是张某个人借款,公司仅为“过账账户”,并非实际用款人,原告以公司注销为由要求股东担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几点,从法律层面来看,公司的债务不应由仅为代持股东且未参与公司经营的顾某承担,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的法律结论是,顾某不应承担这30万元借款的连带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江阴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明确认定,案涉借款进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给个人,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原告要求股东顾某、杨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30万元借款本息全部由实际借款人张某承担,顾某、杨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也由张某负担。这一判决结果驳回了原告要求顾某和杨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抗辩。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和股东往往存在一些错误认知。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借款进入公司账户,公司注销后股东就必然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也可能不清楚自己作为代持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界限。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股东是否对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要看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经营以及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是一个警示。在借款和资金流转过程中,要明确资金的用途和流向,避免出现公司账户被用作个人借款的“过账账户”,以免给股东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和股东而言,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代持股东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未参与公司经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薛立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清晰还原资金流向,通过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顾某的代持股东身份,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他准确把握了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的区分,以及代持股东的责任界限。在庭审策略上,他围绕核心焦点进行有力抗辩,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其观点。这充分展现了薛立新律师在公司类债务、股东连带责任排除领域的卓越专业能力。30万元的债务不是小事,薛立新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委托人成功排除连带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专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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