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557.4克毒品,这一惊人的数量让当事人毕X1面临着重刑风险。张雪律师2013年正式执业,现任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律从业经验,在刑事辩护等领域颇有建树。
这是一起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毕X1与毕X2、罗X共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与余某完成毒品交易,涉案毒品净重4557.4克。2021年5月4日,余某前往某省某县购买毒品,支付毒资后取得毒品,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4557.4克及涉案现金。次日,毕X1、毕X2、罗X在威信县某饭店内被抓获。公诉机关以毕X1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建议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幅度内量刑。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十分有限,指控毕X1参与共谋的核心证据仅为同案余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且供述前后矛盾,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而缺失的关键证据包括能证实毕X1与他人形成毒品交易合意、参与毒品交接、收取毒资或获利的证据,以及合法合规的辨认笔录等。
张雪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她全面梳理卷宗,严格审查全案证据。针对证据孤证问题,指出指控毕X1参与共谋的证据单一;对于辨认程序违法问题,提出侦查机关辨认过程存在暗示性,不符合“特征相类似”法定要求,该辨认笔录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还指出共谋事实不清,无证据证实毕X1与他人形成毒品交易合意等情况;同时发现毒品取样、送检程序存在争议,电子数据取证不符合规范,通话内容未直接体现毒品交易不能推定涉案;并且指出公诉机关未举证毕X1在所谓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分工与关联程度。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坚持原有的指控证据,但张雪律师回应称,同案余某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为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辨认程序违法,该笔录应排除;毒品取样、送检及电子数据取证等存在问题,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毕X1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前科材料不予采信的意见,对其余辩护意见部分未予采纳。被告人毕X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张雪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审查、精准质疑的方法论。她会严格审查证据链中的各个环节,指出孤证、程序违法、取证瑕疵等问题;明确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排除非法不利证据;围绕关键证据展开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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