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拥有一台挖掘机,他将其出租给被告A用于景区项目施工,双方约定按小时计费。然而,意外却突然降临。挖掘机在进场作业途中,由于被告A现场指挥失误、路况判断不当,发生了塌方事故,导致挖掘机严重损毁,还产生了停运损失。这让原告A陷入了困境,不仅设备受损,还面临着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此时,原告A找到了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执业5年的李玉博律师。李玉博自投身法律行业以来,已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刑事、交通事故、工伤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
被告A为了逃避赔偿责任,提出双方为承揽关系而非租赁关系,主张损失由原告A自行承担,还提起反诉要求原告A返还其垫付的各项费用数十万元。面对这样的情况,李玉博律师深知这场官司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明确过错责任以及合理核定损失。
在办案过程中,李玉博围绕租赁合同关系认定、被告过错责任、损失合理性展开核心抗辩。他积极收集证据,提交了聊天记录、现场证据、鉴定报告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他凭借对该行业的深入了解,知道在工程机械租赁中,准确区分租赁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在这个案件中,他通过详细分析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有力地证明了双方是租赁合同关系,推翻了被告A“承揽关系”的核心抗辩,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对于被告A的过错责任,李玉博用收集到的证据清晰地证明了事故是由于被告A指挥不当、未尽安全保管义务所致,从而确定了被告A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损失核定方面,他结合司法鉴定确定了车损与合理的停运损失,使得原告A的诉求能够获得法院的足额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驳回被告A“承揽关系”的抗辩;事故系被告A指挥不当、未尽安全保管义务所致,被告A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持原告A车损费、合理停运损失、鉴定费等核心诉求;驳回被告A全部反诉请求。判决被告A向原告A赔付各项损失共计近二十万元,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A承担。
李玉博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维护了设备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业内同行的高度赞誉。他的这次成功代理,为挖掘机、工程车辆等设备租赁受损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代理思路,成为了工程机械租赁维权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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