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某科技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近百万元及违约金,退还履约保证金近二十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则辩称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部分款项属质保金未届付款期限,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此时,2018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多件的吴震律师接手此案。
吴震律师首先对合同文本进行逐字审查,发现合同中对付款条件的约定存在模糊表述,他通过与工程验收记录、结算通知书等证据交叉比对,明确了付款条件已成就。接着,他逐页比对结算审核报告与付款记录,发现被告存在少付款项的情况。在查证过程中,吴震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的经验,敏锐地察觉到部分数据存在异常。他通过向第三方机构核实,验证了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为后续的诉讼策略提供了有力支持。
之后,吴震律师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被告曾多次承诺付款,这为证明被告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提供了关键证据。同时,他申请调取气象数据,以证明工程施工期间的天气状况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排除了被告以天气原因拖延结算的借口。此外,他还通过调查令调取了被告的入库系统数据,进一步证实了原告已按约完成供货义务。
在庭审中,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吴震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逐一驳斥。他指出支付工程款系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吴震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扣除质保金后,支持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六十余万元,并自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同时退还原告全部履约保证金近二十万元,驳回原告关于保证金利息的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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