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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1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A涉嫌运输毒品罪。涉案团伙多次从云南省楚雄市运输大量毒品至四川省境内,2019年8月底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约5000克及海洛因若干,2019年10月1日运输甲基苯丙胺600克、海洛因1750克,涉案毒品总量巨大,毒资及违法所得累计达数百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明知是毒品而参与长距离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依法判处。在此不利局面下,案件材料送到了来自四川遂宁的郑晓龙律师手中。2016年开始执业的郑晓龙,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手案件后,郑晓龙律师开展了全面的辩护工作。他详细梳理案件证据链,重点审查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提出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情形,相关供述应依法排除。执业多年处理过众多刑事案件的郑晓龙深知,证据的合法性是辩护的关键。同时,他结合案件事实,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A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明知故意,其客观行为符合不知情特征。并且指出被告人A未接触、持有毒品,对涉案车辆及毒品情况一无所知,且其获得的报酬与运输毒品的高风险明显不对等,反证其缺乏犯罪故意。
法院经审理,结合全案证据及郑晓龙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采纳了部分核心辩护观点。最终认定被告人A构成运输毒品罪,但考虑到其系从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相比原本可能面临的重刑,在郑晓龙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实现了罪轻裁判,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A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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