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看韩某离婚纠纷案。原告韩某请求判令与被告刘某离婚,主张婚生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大额支出双方各承担50%,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理由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长期分居、未尽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提交了双方结婚登记证明、孩子的抚养情况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相关证据,引用了关于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条文。被告刘某的初始困境在于长期分居的事实对其不利,且在共同债务分担上存在证据缺口,虽主张已给付原告30万余元,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持。
刘航律师作为被告刘某的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抗辩。对于抚养费,律师结合被告收入情况与当地生活水平,提出合理的支付金额;对于共同债务,强调被告已给付原告一定款项,应在债务分担中予以考虑。在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告出示了银行及支付宝借款的证据,刘航律师则提出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应在总债务中扣除。最终法院采纳了刘航律师关于抚养费和债务分担的部分观点。判决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延吉市房产归原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原、被告各承担10万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担部分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再看于某串通投标案。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等五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五人注册及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围标参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标的相关证据,引用了关于串通投标罪的法律条文。被告人于某的初始困境在于参与了部分项目的现场竞标与设备安装,且被指控参与的项目中标金额较大。
刘航律师为于某辩护,提出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建议从轻处罚。在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公诉机关强调于某参与了项目的竞标和安装,作用较大;刘航律师则通过详细阐述于某的具体行为,说明其只是按照分工参与部分工作,属于从犯。最终法院采纳了刘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于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全部违法所得20万元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分析案件事实,找出对被告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制定合理的抗辩策略;二是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针对原告或公诉机关的证据提出反证或合理质疑;三是结合法律规定,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为被告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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