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俊华律师自2022年开始进入债权债务化解领域,在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接受李XX委托,处理这起复杂的遗产分割案件。
案件中,朱XX与丈夫共育有四名子女,丈夫和大儿子先于朱XX去世。2015年,朱XX与三个子女签订《房产分配份额协议》,约定出售家庭共有的一套房屋后,朱XX获得50%的售房款自行保管,百年之后由三个子女平均继承。2020年,房屋出售总价237万元,朱XX名下的50%份额对应118万余元。2023年2月朱XX去世后,李XX和姐姐发现母亲名下售房款只剩不到两万元,弟弟李X坚称母亲生前已将钱款全部赠与他或用于日常开销,不应再作为遗产分割;而李XX和姐姐认为弟弟利用与母亲共同居住的便利,擅自支取了百万巨款,应当返还并依法分割。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房产分配份额协议》,缺失关键的售房款流向证据。黄俊华律师介入后,首先明确了核心争议,即已由弟弟支取的119万元售房款,究竟是母亲的遗产,还是母亲生前已处分的财产。随后,律师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了母亲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完整还原了售房款的流向,发现每一笔钱进入母亲账户后,均在两日内被转移至弟弟名下或被取现。
庭审中,弟弟的陈述多次出现矛盾。对于100万元银行贷款,第一次开庭时他称“不清楚去向”,在律师调取转账记录证明该款转入其账户后,他又改口称“母亲赠与的,我陪她去办的”;对于5万元,他说“取现放在母亲身边用于日常花销”,却无法提供取现记录;对于14万元,他说“母亲归还借款”,却拿不出任何借条或转账凭证。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指出,母亲当时已近90岁高龄,在短短数月内频繁操作大额资金,且均在到账后两日内转出,明显不符合常理。弟弟作为与母亲共同居住的人,具有支配钱款的便利条件和合理怀疑,其解释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不应采信。同时,两位邻居出庭作证,证明弟弟夫妇确实对母亲照顾较多,母亲也曾口头表示“百年之后财产给弟弟”,律师并未否认弟弟的照顾付出,但主张口头表示不构成遗嘱,不能替代法定的遗产分割规则,考虑到弟弟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可以酌情多分,但不能独吞全部。
2023年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已由弟弟支取的119万元售房款属于母亲遗产,弟弟关于“赠与”“还款”“日常花销”的解释均不成立。考虑到弟弟与母亲共同居住、照顾较多,判决其酌情多分,这119万元及其他小额遗产共计约128万元归弟弟所有,同时弟弟须向李XX和姐姐各支付折价款375,200元,合计75万余元。
黄俊华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优先核查关键协议、调取资金流向证据、抓住对方陈述矛盾点的方法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遗产分割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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