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X月,被告人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其明知减肥药有毒有害还进行销售,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被告人一方,在李宏瑞律师的辩护下,希望能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是被告人存在诸多从轻情节,不应受到过重的刑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李宏瑞律师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发现被告人仅实施了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还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同时,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从销售行为来看,只是一单小生意,销售金额和获利都很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节省了办案成本。自愿认罪认罚体现了其悔罪态度,初犯、偶犯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积极赔偿、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也表明其有改正错误的诚意。这些因素综合起来,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所以,法院支持了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涉及犯罪行为时,主动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行为对量刑有很大影响。如果你不幸卷入类似案件,一定要及时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情况,积极弥补损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尤其是涉及食品安全等重要领域。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本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这离不开李宏瑞律师精准的辩护。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个案子里,他通过全面查阅卷宗,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出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正是他多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耕,让他能够敏锐地抓住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