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始终将这句话奉为办案的准则。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张某未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鉴春律师介入。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还原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完整过程。同时,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的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体现得同样淋漓尽致。2022年10月,万X因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获利4000元,涉案资金众多。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被检法两院采纳,万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再次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熊X的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并结合刑事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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