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女士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主张吴先生和黎女士应归还借款。她提交了转账记录,显示有多笔转账,还称有现金交付但无证据。吴先生虽确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给付情况不予认可,同时否认借款用于建造出租屋,并表示借款为其个人债务。黎女士则提交了离婚证、房屋相关材料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她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也未收取借款。
梁国权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他发现,陈女士主张的借款中,部分款项的给付时间在借款协议签订两年后,数额远超协议约定,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而且,从时间、房屋估值、陈女士给付数额以及房屋被强制拆除等多方面因素分析,部分款项明显与房屋的对价接近,并非民间借贷。
在庭审中,梁国权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争议进行了清晰的分析。对于民间借贷是否成立,他指出应以《借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为准,只有协议约定的部分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应以证据记载为准,陈女士主张的现金交付无证据支持,不应得到确认。对于陈女士主张的部分款项性质,他通过多方面因素的分析,证明该款项与房屋交易有关,且因涉及违法建筑,款项往来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利息问题,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对利息计算方式进行了合理的阐述。对于黎女士的责任问题,他依据黎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黎女士无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判决吴先生向陈女士给付实际交付的借款及相应利息,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黎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签订明确的借款协议,详细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要保留好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现金交付无凭证的情况。在涉及大额借款时,要谨慎考虑借款用途和对方的还款能力。如果发生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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