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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云xxx民初xxx号案件中,原告XX公司与被告一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云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产生纠纷。2010年8月,原告成为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及50%投资回报。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二被告未支付相关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方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汤思骑律师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项目公司设立协议》《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比对其中关于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规定。
汤思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他曾有多年政府机关工作经历,历任警察、昆明市市长秘书、政府法制部门核心岗位工作人员。这些经历使他在审查案件时,既能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又能结合政府行政运作逻辑。在本案中,他在会见当事人时,详细询问了项目合作的各个环节,包括保证金返还、项目资金流向等情况,为后续的抗辩提供了有力线索。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项下管理费33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开庭前,汤思骑律师补充提交了一份关于保证金返还案件的法律文书,用以证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汤思骑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先固定核心书证,如《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审计报告》等,再梳理资金流向和相关事件的时间线。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涉税、职务犯罪、教育、股权、建设施工等领域,擅长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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