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段某于2021年12月6日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费76000元购买两台某牌新能源汽车。段某支付全款后将车辆转售给案外人陈某和何某。2023年12月18日,这两台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导致段某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段某准备起诉该科技公司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段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方虽未到庭,但可以推测其可能会提出的抗辩理由,比如认为公司已注销,不应再承担责任,或者认为股东出资期限未到,不应提前承担出资义务等。
张卫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赵某(认缴1029.69万元)、孙某(认缴989.31万元)的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2083年),且均未实缴出资。在公司注销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公司减资及清算的违法性: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某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原告,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这种违法减资和清算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的责任承担:根据相关法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最终法律结论:股东赵某、孙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构成对原告权益的侵害,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该科技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该科技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某、孙某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这一已知债权人。
依据相关法规,判决被告赵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公司注销后就可以“金蝉脱壳”,逃避债务。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等行为,都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确立了裁判规则,即公司注销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出资、减资、清算等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对劳动者或债权人来说,当遇到公司注销但债务未清偿的情况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卫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他通过深挖工商档案,精准锁定股东违法减资、未实缴出资、未经清算即注销三重责任,成功将股东个人“拉入”债务承担范围。在证据组织方面,全面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为案件提供了有力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清晰论证股东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面对被告可能的抗辩,有力驳斥,获得法庭采信。
在商业活动中,诚信和合法是基石。本案中,76000元的购车款背后,是合同的履行和权益的保障。张卫军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诉讼技巧,为原告追回损失,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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