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起初,当事人仅掌握事故发生这一基本事实,缺少能证明交通局无责的关键证据。
厉春艳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证明交通局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接着,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同时,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驳斥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表明原告及相关方的主张仅为主观猜测,无证据证实因果关系。最后,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阐述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方可能会强调道路绿化对视线的影响,认为交通局有管理责任。但厉春艳律师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她指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没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事故是由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与绿化状况无关,且交通局在道路管护方面没有过错,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取了多维度的方法论。一是严格厘清管理职责,明确主体边界,通过核对道路相关信息确定责任归属;二是以权威的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夯实抗辩基础;三是结合现场证据,驳斥对方无根据的主张;四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阐述无过错不担责原则,构建完整的逻辑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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